第692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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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这样做无疑是不合理的,违背了抢劫罪的立法初衷。 ??而养老院里。 ??众人听到了张玮的这番质疑,也都瞪大了眼睛。 ??“这个张玮……到底是哪边的?当着人家的面,将东西抢走,这都不构成抢劫?” ??“我记得我们出去钓鱼的那次,小秦钓上的阴沉木就是被人当面抢走的啊。” ??“那次都构成了抢劫,为啥这次就不构成了?” ??“小秦,这到底是咋回事?” ??“……” ??张清源等人纷纷侧过身。 ??盯着秦牧。 ??满脸的疑惑。 ??就连万中元也露出了诧异之色。 ??显然。 ??张玮的这番言论,他也没搞明白。 ??“抢劫罪需要的是暴力行为或者胁迫手段,最好是满足了双方实力差距过大的条件。” ??秦牧望着众人,微笑着解释道:“我之前阴沉木被抢,对方是六个大汉,而我手无缚鸡之力,加上全程录像,对方言语狠厉,存在威逼行为,自然构成了抢劫罪。” ??之前阴沉木的案子…… ??他亲手送进去了六个人。 ??全是抢劫罪。 ??抢劫金额巨大。 ??判处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 ??而赵德柱等人…… ??他们虽然也当着面抢走了南瓜,但考虑到双方实力差距并不悬殊。 ??加上老人们行动缓慢,体力不行。 ??不足以对胡问凝构成威胁。 ??胡问凝其实可以强行阻止,但她却因为赵德柱等人的年龄而没有当场阻止。 ??这次退让在情理之中。 ??因此不构成抢劫。 ??“原来是这样?可惜当时小秦没在场,不然高低给他们构成一个抢劫罪铁证!” ??“懂点法还是有用的,难免某些时候就可以凑够证据,将对方送走。” ??“小秦,你确定你手无缚鸡之力,打不过那六个人?” ??“我觉得,如果要构成双方实力差距悬殊,除非是胡问凝当场残疾,才无力阻止。” ??“……” ??张清源等人露出了恍然之色。 ??略带着几分感慨。 ??有秦牧在场解释,他们对案子看的更清楚了。 ??学过法的和没学过法的…… ??在处事上,的确有极大的不同。 ??同样是被当面抢东西。 ??秦牧直接反手给对方抢劫罪送进去了。 ??而胡问凝这边,却可能因为认定要件不充分,而无法构成抢劫罪。 ??少了这一条重罪…… ??他们的刑期至少下降了三年。 ??人群里。 ??万中元同样点了点头,不动声色的望了秦牧一眼。 ??愈发觉得秦牧很危险。 ??当时那个阴沉木的案子他曾听说过,就是当着秦牧的面搬走了阴沉木,结果六人都被判了十年以上! ??“得罪谁,也别得罪秦牧。” ??他心中默念了一句,对自己悄然说道。 ??…… ??与此同时。 ??梓州某区法院。 ??第一刑事审判庭。 ??张玮在质疑了抢劫罪的证据之后,接着说道:“另外,公诉人提出的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,同样不适合我方当事人。” ??“在视频里,我方当事人虽然砍毁了南瓜,但每人毁坏的南瓜数量有限,价值也仅在几百元之间。” ??“按照刑法规定,故意破坏财物罪,指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” ??“论单独个体而言,我方毁坏的南瓜价值都未达到梓州当地的立案追溯标准。” ??“毁坏的南瓜……” ??当着法庭上众人的面。 ??他继续发挥,将南瓜的单价统计之后,得出己方的每个当事人平均只毁坏了数个南瓜。 ??没有达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。 ??即不构成此项犯罪。 ??这个罪…… ??情节一般的,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管制或者拘役,单处或者并处罚金。 ??情节严重的,处以三年以上,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??而故意破坏财物罪在梓州最低的立案标准…… ??至少是2000元。 ??而赵德柱等人的偷瓜行为,只是累计达到,单独并未达到。 ??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这个罪名来论断。 ??他的这个辩护…… ??找的是立案金额的漏洞。 ??“对方律师所说,我方并不认同。” ??而紧接着。 ??一名公诉人站了出来,沉声反驳道:“我方提出的证据,可以清楚看到,赵德柱等老人陆续前往南瓜地偷窃、砍毁南瓜,明显属于有预谋的行为。” ??“已经是有组织的预谋犯罪,便应当以团伙作案来论处。” ??“金额的判定不能以个人而定,而应以破坏的南瓜总金额来判定。” ??铿锵有力的声音,回荡在法庭。 ??张玮闻言,面色不由一凝。 ??第二百四十五章 恶人该用恶人磨! ??预谋犯罪这一点…… ??对他的当事人来说,十分致命。 ??因为…… ??他们的行动,都是成群结队,陆续前往的南瓜地。 ??虽然他们搬南瓜的行为,都是各搬各的。 ??但总的来说,他们的行为和有组织的犯罪脱不了干系。